關于組織申報2011年度“國家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的通知
電院學生:
有申請者,請于4月7日將申請書一式五份交到所在年級輔導員處,同時申請書電子版發至:lzli@www.bjpacx.com,逾期不再受理。
電院教學辦公室 2010年3月10日
各單位:
為進一步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激發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創新意識,培養一批拔尖創新人才,根據教育部“國家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的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國家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管理辦法》(西電教〔2007〕270號),學校決定組織開展2011年“國家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申報工作。同時,為激發和培養廣大學生的創業精神和實踐動手能力,鼓勵學生通過對市場的分析結合自身的特點,策劃、制定出具有一定實際價值的創業方案,本次申報將對部分優秀方案立項作為大學生創業訓練計劃項目。
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項項目及資助額度
本次國家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擬立項資助40項左右,每項資助經費額度不少于1萬元;大學生創業訓練計劃擬立項資助10項左右,每項資助經費額度不少于1萬元。
二、國家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申報要求
1.立項資助對象是品學兼優,學有余力,對科學研究、創造發明有濃厚興趣,善于獨立思考,具備從事科學研究、發明創造基本素質和潛能的學生。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請,原則上以一至三年級的學生為主,大四學生可以參與項目,但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
2.項目申請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不超過3人的項目團隊。鼓勵學科交叉融合,鼓勵跨專業、跨年級、跨院系聯合申報。但每個申請人一次只能參加一個項目的申報,不得同時在不同項目之間交叉申報。已參加2010年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和2009年未結題項目的學生不得參加此次申報。
3.立項項目應以創新性實驗為手段,以提高創新實踐的能力為目的,以解決本學科、交叉學科、企業研發、自然界或人類生活中的某一問題為出發點。前期已有基礎,需要繼續研究的項目也可申報。
三、國家大學生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申報要求
1.立項資助對象是品學兼優,學有余力,善于獨立思考,具備創新、創業意識的學生。申請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3~6人的項目團隊,參賽團隊的組成可以跨專業、跨院部完成。原則上以大二、大三年級的學生為主,大四學生可以參與項目,但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
2.立項項目主要分為產品和服務兩大類,每類都需提交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申請書。項目可以是:學生自己的或參與的科技發明創造產品、個人創業或服務;學校提供的教師或科研單位的產品或技術與服務;國家專利機構發布的專利技術產品。后兩者可以通過授權的方式進行。后兩者形式報名的團隊需在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申請書后附帶相關具有法律效應的授權文件。
3.立項項目要求科技類項目可以是各種發明創造,包括硬件制作和軟件編寫,產品模型應有一定技術含量,制作精細,有市場應用前景。服務類項目應適應市場需求,有較好應用前景;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策劃與實施有創新性;有可預見的收益性。
四、項目相關要求及評審
1.各項目完成期限為1年。
2.立項項目由學生個人或團隊,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自主進行市場調研、研究性學習,自主進行實驗方法的設計、實驗器材的選購、實施實驗、分析處理數據、撰寫總結報告、創業計劃書等工作。
3.指導教師必須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并承擔科研課題,具有項目研究所需的業務水平和相應的科學研究能力,有一定的時間保證和相應的實驗條件。每位指導教師指導項目1項,指導教師要認真履行指導職責,負責全過程指導學生進行研究,為學生提供項目研究所需要的工作場地和實驗設備,定期組織學生討論和交流。
4.學校將組織相關專家組成評審組,對申報項目進行書面評審和答辯評審,初步立項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意后由學校發文公布并報教育部。
五、申報和評審時間安排
1.3月11日前,各學院向有關教師和學生傳達有關文件精神,并征集題目。
2.3月11日~4月1日,由學生自由組合項目團隊,通過雙向選擇確定指導教師和項目團隊負責人。項目團隊按要求認真填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國家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申請書》或《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國家大學生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申請書》(可從http://cxjh.xidian.edu.cn 下載),送所在學院初審,并依據學院評審意見,對申報書進行修改和完善。
3.4月8日前,各學院把申報匯總表(見附件,可從http://cxjh.xidian.edu.cn 下載)和申請書(一式五份)報教務處教學研究科,同時將申報匯總表和申請書電子版發送到 myang@mail.xidian.edu.cn,逾期不再受理。
4.所有立項項目均須參加答辯,答辯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開展國家大學生創新和創業訓練計劃項目是高等學校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動手能力的重要措施。請各學院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好申報工作,確保該項目的順利實施。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